證券代碼:600120 證券簡稱:浙江東方 公告編號:2017-02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
l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3元
l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 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2017/5/17 | - | 2017/5/18 | 2017/5/18 |
l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3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505,473,454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13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65,711,549.02元。
股份類別 | 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2017/5/17 | - | 2017/5/18 | 2017/5/18 |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公司控股股東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1)對于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3元;對個人及證券投資基金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13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 0.117 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因此,對于香港市場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本公司按 10%的適用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117 元。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股東,其現金紅利所得稅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13 元
聯系人:姬峰
聯系部門: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1-87600383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