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120 股票簡稱:浙江東方 編號:2017—028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259號)核準,公司獲準非公開發行不超過70,422,534股新股募集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因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實施完畢了2016年度權益分派事項,本次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股份發行價格由原17.04元/股調整為16.91元/股,發行股份總數量由70,422,534股調整為70,963,925股,募集資金總額120,000萬元不變,公司對該事項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上海證券報》發布了《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實施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后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發行價格和發行數量的公告》(2017-024號)。
2017年5月23日,募集資金已足額劃轉至本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2017年5月23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對上述資金進行了驗證,并出具了大華驗字[2017]000345號驗資報告,經審驗,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人民幣共計1,200,000,000.00元。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上述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開立及截至2017年5月23日存儲情況如下:
開戶銀行 | 銀行賬戶 | 資金用途 | 存儲金額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 | 1202021129800069047 | 向浙商金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韓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增資 | 120,000萬元 |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根據協議,公司簡稱甲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簡稱乙方,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丙方。《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1202021129800069047,截止2017年5月23日,專戶余額為12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向浙商金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增資項目、向中韓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增資項目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單的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如以存單方式存儲募集資金,各方將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存單方式的募集資金存儲及監管事宜。
3、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4、丙方作為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主承銷商),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其督導職責。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俞力黎、麻錦濤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按月(每月4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7、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后3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8、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15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9、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0、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13、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爭議各方應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其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4、本協議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浙江東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24日